这个国人非之,恰恰代表着不同阶层伦理观念的碰撞,非常有意思的是,由于秦汉官奴婢制度在良贱有别的等级社会的存在,官妓乃至于由此衍生出的乐户的身份在此后长期延续,当然,这是伎乐的伎,也伴生着妓女的妓,也就是所谓的声色娱人。
归于言行的更严厉规范,或者说对于官妓院的约束,对于私娼的法律禁止,在明太祖一朝达到了质的飞跃,他要求官员不得狎妓,那么官妓的服务对象在法律层面就只能是商人、市民富裕阶层,其作用也聚焦成为用身体和伎乐为国家获得垄断行业收入。
明宣德四年,朱元璋的曾孙明宣宗,又一次重复了曾祖父的禁令,关闭了大批官妓院,惩处了一大批嫖娼官员。当然,明朝所禁不涉及私娼,法令仍不够严酷,到了清朝自顺治皇帝开始,采取“法律禁娼”,康熙、雍正、嘉庆代代加码,甚至罪及租房给私娼的房主,结果又如何呢?
其实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文化是一种泛道德主义,也正是这样一种将道德的力量看得高于一切的文化体系,才得以在明清两代之后,渗透、捏合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和庞大的以宗族为单元的人口。
然而,由于儒家文化下的社会是“差等社会”而非现代意义的平等社会,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虽有流动的孔道(如科举),在常态下却是各自悬隔的生活方式,因此,在看待不同的生活方式象征时,其所表露的态度是不同的。
娼妓,作为乡绅以上,以至市民阶层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尽管受到所有社会阶层的歧视,但歧视之下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官员、士绅和市民阶层而言,反对娼妓更多的是一种价值观表态,表明自己与崇尚节俭、淳化风俗的儒家文化并不违逆,这种虚伪心态在民国时代他们对于“交谊舞”、“人体模特”的态度上均可见一斑;而对于农民阶层,货币化的交易方式和可能子女受害的恐惧,令他们对娼妓和嫖娼者的厌恶发自内心。
这种伦理概念映射的最典型例子就是太平天国,对于嫖娼和娼妓的态度非常简单,前者砍头,后者“合家剿洗”,英国人呤喇在《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一书中就肯定地记述,在太平军的政权范围内“娼妓是完全绝迹的”。这一点,无疑也成为后世评价其“革命性”的佐证。
因此,在前现代社会对于娼妓的态度是禁是容,并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而是完全矛盾的一种生活方式的对抗,从这个角度看,国家禁娼策略之所以肇始于立志恢复小农社会的农民皇帝朱元璋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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